宗教与迷信的关系
2012-08-01
宗教与迷信是一回事还是有区别,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,也是一个现实问题。正确区分宗教和迷信的界限,对于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,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是至关重要的。
我们认识一切事物,“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。但是,尤其重要的,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,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,就是说,注意它和其他事物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。只有注意了这一点,才有可能区别事物。”(《毛泽东选集》第1卷第283页。)我们不仅要认识宗教与迷信的共同点,而且更重要的是认识它们的特殊点。只有这样,才能分清楚什么是宗教,什么是迷信。
宗教与迷信都是以有神论观念作为它们的思想基础,相信和崇拜神灵或超自然力量,这是它们的共同点。宗教发展史上早期的原始宗教,是“多神教”或“拜物教”,是不定型,不成熟的宗教,如有的没有宗教教义,没有宗教组织,甚至没有宗教名称。这种原始宗教所包含的内容:一是人们头脑中有了有神论观念,这是产生宗教的一个条件;二是人们对“人格化的神和代表他们的偶像”有了举行祭祀的仪式,以祈求大自然物的神灵降福消灾;三是社会上出现主持祭祀的人员,最初是由氏族酋长兼任,以后才有专职人员。在整个原始社会里,宗教和迷信的界限很难分清楚,形成宗教和迷信并存的状态。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,才产生了定型的、完备的、系统的宗教,如佛教、伊斯兰教、基督教、犹太教、印度教、道教等等。从此以后,以巫术驱鬼为特征的迷信活动逐步从宗教中分离出来,形成一种粗俗的鬼神迷信。在我国历史上,有些鬼神迷信早在奴隶社会就存在,但大部分是在封建社会产生的。因此,一般地把这种鬼神迷信称为封建迷信。
宗教与封建迷信是有着明显区别的。宗教是一种特定形式的思想信仰,是一种世界观,只不过是“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,在这种反映中,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。”(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》第3卷第354页)宗教还是一种一定形态的文化现象,不论在哲学、文学、艺术、伦理等社会学领域还是医学、化学、天文学、生命学等自然科学领域中,都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。在历史上,宗教成为世界各国人民进行文化交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。宗教还是一种同一思想信仰的人们构成的一种社会实体,也就是与宗教信仰、宗教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所构成的一种社会实体。对于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,只要引导的好就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。封建迷信是从有神论观念派生出来的,但并不是宗教。在我国,封建迷信主要是指那些神汉、巫婆和迷信职业者利用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巫术,进行装神弄鬼、妖言惑众、骗钱害人的活动,如请神降仙、驱鬼治病、相面揣骨、测字算命、看风水等等。这类封建迷信活动,起着破坏社会秩序、扰乱人心、损害群众身体健康的作用。此外,我国真正信仰宗教的人并不多,但信鬼神和命运的却不少,他们有时也烧香叩头,求神保佑。如果我们把宗教和迷信当成一回事,势必把凡是信鬼神和命运的人都看成是“宗教信徒”,这不仅在理论上是荒谬的,而且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。
我们党和国家在对待宗教信仰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一般迷信活动上,历来有明确的政策界限。对于佛教、道教、伊斯兰教、天主教、基督教等主要宗教,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,保护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。对于已经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、巫婆,一律不得恢复活动。凡妖言惑众、骗钱害人者,一律严加取缔,并且绳之以法。我国刑法第99条规定:“组织、利用封建迷信、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”第165条规定:“神汉、巫婆借迷信进行造谣、诈骗财物活动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此外,对于以看相、算命、看风水等为生的迷信职业人员,主要是进行教育、规劝和帮助他们劳动谋生、自食其力,不要再从事这类利用迷信骗人的活动,如不遵守,也应当依法取缔。对于群众的一般迷信活动,只能采取教育引导的方法,通过普及科学文化知识,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,破除迷信观念。
当前,在一些地方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,一个是早已被取缔的神汉、巫婆死灰复燃,迷信职业者也重操旧业,使封建迷信活动有所抬头。少数基层干部分不清什么是正常宗教信仰,什么是封建迷信活动,有的甚至支持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。另一个是部分群众不仅信仰宗教的动因层次低,而且宗教意识也较差,只知教规而不知教理,具有一定的盲目性。因而,把宗教信仰和鬼神迷信混淆在一起,也助长了封建迷信活动。